宋,长宁区婚姻家庭纠纷律师,现执业于***律师事务所,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,秉承诚信、谨慎、勤勉、高效的执业理念,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,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。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,恪尽职守,为当事人提供快捷、优质、高效的法律服务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,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;在办案中不畏权贵、据理力争、维权护法,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。
1、我国法律对禁止结婚的规定
《婚姻法》第7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禁止结婚:
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;
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。
2、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:
直系血亲。
三代以内旁系血亲。
3、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
;三代以内;计算方法是怎样的
我国采用世代来表示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,;代;数越小,关系越近,反之,;代;数越大,关系越远。这样,我们就不难理解什么是;三代以内;了。三代以内的计算方法是: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,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的直系血亲。三代以内指祖父母为一代,父母为第二代,已身为第三代,在一个家庭中,形成了祖孙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。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,直系血亲均在禁止之列。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的结婚,不仅我国法律所规定,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。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。
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:
兄弟姐妹。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,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。
伯、叔、姑与侄、侄女,舅、姨与甥、甥女。
堂兄弟姐妹,表兄弟姐妹。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,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,包括辈份相同者与不同者,均禁止结婚。
3、嫡亲表兄妹结婚是否属事实婚姻
在新的婚姻颁布之前,嫡亲表兄妹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,但未办理结婚证,这样的婚姻有效吗属于事实婚姻吗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解答!
原告蔡某和被告王某系嫡亲表兄妹,双方于1991年10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,未进行结婚登记。1992年7月生一男孩,一家三口的小家庭,本是生活幸福美满。但近两年双方同居期间,蔡某常怀疑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,因此双方经常吵架,几乎小吵天天有,大吵三六九,蔡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。
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:
第一种意见认为,原被告在94年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属事实婚姻。原被告是表兄妹,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,故应宣告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,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,不属事实婚姻,属于同居关系。应向原告释明,动员其撤诉,并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。若其坚持要求离婚,或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同居关系,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。
1、蔡某和王某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,因双方是嫡亲表兄妹,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,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,双方不属事实婚姻。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,虽未进行婚姻登记,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,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事实婚姻的要件有:
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欠缺形式要件。
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。
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。
发生在1994年2月1日《婚姻管理登记条例》实行前。蔡某和王某是表兄妹,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他们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,不属事实婚姻。
2、蔡某和王某之间属于同居关系。根据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第一条;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;、;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;向原告蔡某释明动员其撤诉时,要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。若蔡某坚持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,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。
婚姻法第七条规定:直系血亲问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问,禁止结婚。即父女之间、母子之间、其他直系血亲之间、兄弟姐妹之间、堂兄弟姐妹之间、表兄弟姐妹之间、伯叔与侄女之间、姑与侄子之间、舅与外甥女之间、姨与外甥之间,均不得通婚。
血亲包括拟制血亲。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,包括禁止拟制直系血亲间和三代以内拟制的旁系血亲间通婚。例如:继父母子女之间、继兄弟姐妹间形成扶养关系的,不能结婚。养父母子女间、养兄弟姐妹间不能结婚。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,则不禁婚。例如,继父与继女、继子与继母、继兄弟与继姐妹之间没有扶养关系的,若符合婚姻条件,可以结婚。
法律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结婚,不禁止第四代以外的旁系血亲间通婚。例如,表兄弟各自的子女为第四代旁系血亲,彼此结婚无妨。